(2016)辽0727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云兆岩与被执行人赵俊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某某,赵某某,义县安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273号申请执行人云某某,男,1963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义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被执行人义县安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锦州市。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云某某与赵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二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