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10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委托代理人张慧,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三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朝审 判 员 贾海永人民陪审员 林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