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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10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委托代理人张慧,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三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朝审 判 员  贾海永人民陪审员  林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