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惠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26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惠,无业。2005年11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12月4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1月15日止)。2015年10月25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建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苏058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建惠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建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惠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建惠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惠撤回上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刑初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川审 判 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马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