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70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郭衍新与宋兴胜、熊燕萍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衍新,宋兴胜,熊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51号原告郭衍新。被告宋兴胜。被告熊燕萍。系被告宋兴胜之妻。本院受理原告郭衍新诉被告宋兴胜、熊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衍新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宋兴胜、熊燕萍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衍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宋兴胜、熊燕萍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金学锋审 判 员  邓学斌人民陪审员  罗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