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民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兵兵与韩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兵兵,韩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兵兵。委托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影。委托代理人:吴成群,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兵兵与韩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3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兵兵的委托代理人邹鑫,被上诉人韩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成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35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本院退还给陈兵兵。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李婉璐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明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