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龚志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95号罪犯龚志军,别名龚二广,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廊广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志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八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志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罚金已缴纳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志军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志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