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7民初29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胡顺帮与刘家虎、刘家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帮,刘家虎,刘家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931-1号原告:胡顺帮,被告:刘家虎,被告:刘家青,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滨海路负责人:桑本录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顺帮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英杰驾驶的鲁L×××××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吴英杰驾驶的鲁L×××××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寒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