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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7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15年8月19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南相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