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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汽贸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边县某汽贸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购车款1800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汽贸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全部案件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申请,且再不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170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3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