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气包、黄毛),男,199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2月1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鑫、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窜到西平县消防队东边涵洞南边罗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将罗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宗申”牌蓝色摩托三轮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摩托三轮车价值100元。二、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窜入西平县焦庄乡毛寨村村民张某甲家堂屋里,将佛像下面的100元现金盗走。三、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吴某甲窜至西平县柏城办事处南大街南头捷安特专卖店门口,将吴某丁停放在店门口代售的红色“战神”款捷安特山地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山地车价值1300元。四、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窜到焦庄乡高庙村刘某家超市门口,将刘某的一辆黑色“宗申”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4000元。五、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到毛寨村委一组吕某家中玩,将吕某放在自家沙发上的白色直板老年手机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10元。六、2014年阴历九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窜到西平县焦庄乡焦洼村张某乙家,将张某乙停放在自己院里的蓝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100元。七、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窜到西平县重渠乡贾桥村村头诊所,将吴某戊停放的一辆红色“钱江”牌弯梁110型号无级变速摩托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200元。八、2014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窜到西平县柏城办事处中原路瑶池足道(瑶池酒吧)门口,将王向锋停放门口的黄色“新日”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200元。九、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窜到西平县柏亭办事处朱洪村,将李某乙停放在民房建筑工地上的黑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500元。十、2014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窜到西平县焦庄乡毛寨村南砖瓦厂院内将樊某停放在厂里的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600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罗某、张某甲、吴某丁、刘某、吕某、张某乙、吴某戊、王某乙、李某乙、樊某的陈述,证人吴某乙、孙某、李某甲、郝某、王某甲、吴某丙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退赔被害人罗松民人民币100元、张晓军人民币100元、吴迎春人民币1300元、刘二辉人民币4000元、张贺玲人民币1100元、吴建忠人民币200元、王向峰人民币1200元、李顺岭人民币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黄依群审判员 赵永强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