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一光与罗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光,罗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508号原告:王一光,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罗勋,男,1988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光诉被告罗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一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王一光负担。审判员 马步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胜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