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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一光与罗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光,罗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508号原告:王一光,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罗勋,男,1988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光诉被告罗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一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王一光负担。审判员  马步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胜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