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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强化坤与蚌埠市华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化坤,蚌埠市华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268号原告:强化坤,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蚌埠市华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陈维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化坤诉被告蚌埠市华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化坤于2016年4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强化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化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强化坤负担。审 判 长  宋加堂代理审判员  崔亚萍人民陪审员  左培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