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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丽杰因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终181号上诉人:张丽杰,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丽杰因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立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丽杰上诉称,征收办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主体,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哈房拆许字(2008)第0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发证时间是2008年4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应为适格被告。一审裁定以张丽杰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张丽杰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代理审判员  顾栩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