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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杰威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杰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633号之一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人民广场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学民,董事长。被告: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新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兴福,董事长。被告:安徽省无为县杰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城新马路。法定代表人:叶明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杰威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杰威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3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杰威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3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