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王建波、屠秋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王建波,屠秋苹,宁波埃尔斯通电气有限公司,范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马海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建波。被执行人:屠秋苹。被执行人:宁波埃尔斯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范建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范建江。本院在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2318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王建波、屠秋苹、宁波埃尔斯通电气有限公司、范建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75178.16元,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244元、申请执行费8151.7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7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