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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新建、张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新建,张保国,王兴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693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新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祝兴金,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战江。系原告职工。被告张新建,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保国,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兴华,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社与被告张新建、张保国、王兴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仝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