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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兰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某,男,家住云南省德宏州。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6日被依法监视居住,现在家。被告人兰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9日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机制,由审判员朱建梅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6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某听说其叔叔在村里祠堂被人打了,就到村里祠堂去,刚好碰到要去看祠堂的本村村民兰某保,被告人兰某某以为兰某保是去打架的,就踢了兰某保肚子两脚,并朝兰某保头部打了一拳,致兰某保腹部内胰腺受伤。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某保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4月6日,被告人兰某某到高安市公安局冶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故意伤害兰某保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兰某保损失180000元,被害人兰某保对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兰某保的陈述、证人李某英、谢某梨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170号临床法医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兰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兰某保的损失,被害人兰某保对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兰某某依法减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建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