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博优(日照)铺地材料有限公司与日照奥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优(日照)铺地材料有限公司,日照奥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1224号原告:博优(日照)铺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潍坊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格瑞特乔汉柔冷斯(GEERTJOHNAROELENS),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代臣,该单位法务。被告:日照奥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合村段109号。法定代表人:高旺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兴虎,该单位技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优(日照)铺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奥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优(日照)铺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优(日照)铺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优(日照)铺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2元,减半收取2056元,由原告博优(日照)铺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邱信人民陪审员 郭建亮人民陪审员 王万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隋秀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