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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克树与何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树,何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21民初678号原告:赵克树,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9日。委托代理人:贺荣,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林,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4日。原告赵克树与被告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彦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克树的委托代理人贺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克树诉称:2012年11月22日,被告何林因生活所需,便向原告赵克树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何林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如期偿还借款,于2014年12月13日向原告赵克树更换了借条,重新约定2015年2月19日前还款。然而被告何林到期仍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收无果,现原告赵克树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何林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并从2015年2月19日起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何林未到庭,也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被告何林因生活所需,向原告赵克树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何林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如期偿还借款,于2014年12月13日向原告赵克树更换了借条,载明:“今借到赵克树现金陆万元整,2014年春节前归还”。然而被告何林到期仍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赵克树经多次催收无果,现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赵克树向法庭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与被告何林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借条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何林理应向赵克树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何林怠于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赵克树请求被告何林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期限内,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当予以准许。被告何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克树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5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支付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赵克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何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治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管理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的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