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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方爱兰与李忠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爱兰,李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方爱兰,女,汉族,1958年11月16日生,住乌海市。被执行人李忠山,男,汉族,1964年6月22日生,现下落不明。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经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刚执行员  贾虎执行员  张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