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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山东一鼎塑业有限公司,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海瑞特工贸有限公司,黄庆海,刘夫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530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李华堂,行长。委托代理人:殷琳,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璐,系该行实习生。被告: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庆海,总经理。被告: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千,总经理。被告:山东一鼎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智才,总经理。被告: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杰,总经理。被告:日照海瑞特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祥,总经理。被告:黄庆海。被告:刘夫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山东一鼎塑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燕兆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