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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赵桂琴申请执行榆社县云簇镇桃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琴,榆社县云簇镇桃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1执138号申请人赵桂琴,女,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榆社县云簇镇桃阳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桃阳村。法定代表人李梁军,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赵桂琴申请执行榆社县云簇镇桃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其账户内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榆社县云簇镇桃阳村民委员会在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阳信用社账户内存款16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成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