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受贿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刑初字第6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1979年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原系威海市某某中学高三级部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15)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海英人民陪审员 崔 敏人民陪审员 苗建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