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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沈德与吕彤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德,吕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德,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彤,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上诉人沈德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5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沈德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沈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零四十元,由吕彤负担九千二百四十四元(已付四千八百元,剩余四千四百四十四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沈德负担一万六千七百九十六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鉴定费六千八百一十元(吕彤已预付),由吕彤负担二千四百一十七元五角五分(已交纳);由沈德负担四千三百九十二元四角五分(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三百八十元五角,由沈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代理审判员  王湘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康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