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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海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749号罪犯张海强,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姑苏刑初字第00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苏中刑终字第0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8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海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海强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海强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张海强,在2016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3分。2015年12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海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