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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方庆生、毛金兰、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方庆生,毛金兰,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6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廖荣章。委托代理人蔡白露,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庆生,住建瓯市。被告毛金兰,住建瓯市。被告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周跃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告方庆生、毛金兰、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6元,减半收取26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