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与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兰州铁路局XXXX段,XX王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1046号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兰州铁路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XXXX街247XXX号。负责人张学君张某某,系该段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闻艺,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王某,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兰州铁路局XXXX段诉被告XX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兰州铁路局XXXX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伟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司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