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5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方荣昌与申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建义,方荣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建义,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荣昌,女,汉族,1934年9月27日出生。上诉人申建义因与被上诉人方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申建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同日,被上诉人方荣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建义撤回上诉的申请和被上诉人方荣昌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申建义撤回上诉。二、准许被上诉人方荣昌撤回起诉。三、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方荣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申建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