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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韶关市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邹志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莉,女,汉族,身份证号码:×××0920,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扣被执行人黄莉的银行存款68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