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林某某、李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81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次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6日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4日由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女,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至12月末间,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在新民市东城街北山村自己家中坐庄,利用“六合彩”的赌博方式,接收他人报号、收取赌资后向其上庄报号,并从中获利,涉案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在庭审时无异议亦无辩解。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勘验笔录,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坐庄设赌渔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被告人林双清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应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缴纳罚金,且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小,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撤销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2)新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计兴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