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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钟顺钊减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顺钊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998号罪犯钟顺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01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顺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佛刑二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顺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8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钟顺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顺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4次;2015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顺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顺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