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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刑更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程清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134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程清。2008年11月20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朝刑初字第215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2000元(即自2008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原判决认定其有立功。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2014年5月23日分别裁定均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6)冀深狱减字第146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134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2014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一次、表扬三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原判刑罚及改造表现,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清减去尚未执行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王国恩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苑世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