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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甘梦先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81号罪犯甘梦先,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梦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9399.7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7日入狱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21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甘梦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4.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甘梦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梦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张  金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