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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804号原告穆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王麟、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杨小霞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人民陪审员  王朝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