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804号原告穆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王麟、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杨小霞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人民陪审员 王朝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