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抗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付宪伟与李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宪伟,李洪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60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宪伟,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洪发,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诉人付宪伟因与被申诉人李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齐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付宪伟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15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林成代理审判员 李雪松代理审判员 王革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