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崔泉与盛青松、孙睿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泉,盛青松,孙睿智,黄海林,洪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3557号申请执行人崔泉。被执行人盛青松。被执行人孙睿智。被执行人黄海林,1977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洪琛林。申请执行人崔泉与被执行人盛青松、孙睿智、黄海林、洪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了(2015)启开民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执行人盛青松、孙睿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2150元。(二)被执行人黄海林、洪琛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盛青松、孙睿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盛青松、孙睿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海林、洪琛林所有的位于本市汇龙镇彩臣二村55号楼206室房屋(抵押于市农商行王鲍支行,查封期限为三年)。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建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