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郑营春与马玉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营春,马玉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2415号申请人郑营春,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马玉闽,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郑营春与被执行人马玉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24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宝 平代理审判员 卞 国 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念 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