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刘某1,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西平县。被告易某,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平县。原告刘某1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1诉称,我和被告在广州打工期间相识,于××××年××月××日在盆尧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2。结婚后,起初我们夫妻感情很好,后来我们一起去广州打工,一段时间后,被告经常无故找事,我们夫妻感情自此出现裂痕,甚至有时被告一个人离家出走,几天都没有音信,不管家庭和孩子,经我多次劝说都无济于事。2000年时,被告再次出走,至今没有音信。我曾于2014年10月8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各种原因又撤回起诉,但这期间我们也没有联系,足以证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易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1与被告易某于××××年××月××日在盆尧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2。2014年10月份,刘某1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易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刘某1撤回其诉讼请求。裁定作出后,夫妻二人的感情并未得到改善,易某目前下落不明。刘某1于2015年10月8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机那、结婚证、(2014)西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建立和存续的基础,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培养和呵护。2014年10月份,原告刘某1以与被告易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易某离婚,由于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也是给双方和好提供了再次慎重考虑的时间和机会,但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刘某1再次提出离婚,且被告易某自2000年至今,下落不明,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原告刘某1要求与被告易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1与被告易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诚慧代理审判员  樊浩强人民陪审员  张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楚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