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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贵财与王会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财,王会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234号原告杨贵财,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汤原县。委托代理人乔建丰,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东宁县东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告王会新,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杨贵财诉被告王会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贵财诉称:被告自2011年11月13日起雇佣原告赴俄罗斯种植蔬菜,工期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工资57739元。2012年11月20日,被告王会新为原告出具欠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由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劳务费5773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会新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会新的送达地址,也无法查到王会新的下落,使本案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贵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