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2刑初64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出生地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吉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侯文辉,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书记员王恩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侯文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3月9日16时许,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中信大厦内,因怀疑恒昌惠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经理汪某某争抢其客户,而到汪某某所在的公司滋事。事后,汪某某电话告知其丈夫陈德鑫(在逃)此事。当晚21时许,陈德鑫纠集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前往被告人王某甲位于中信大厦的众信财富小额贷款公司,要求被告人王某甲给汪某某道歉,被告人王某甲遂电话纠集孟祥军(在逃)前往。在被告人王某甲同意给汪某某道歉后,杨某某、陈某某离开。而后,被告人王某甲欲离开时,孟祥军与所带领人员(均在逃)持镰刀与陈德鑫等人赶到中信大厦门前处,双方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杨某某背部被镰刀砍伤,陈德鑫下体、头部及四肢被打伤,被告人王某甲头部、右手部被打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左侧胸腔积血,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陈德鑫,左侧睾丸挫裂伤、左侧阴囊血肿、右侧睾丸挫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双上肢及双下肢外伤,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甲,头皮癫痕,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手癫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宣读了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我没有伙同他人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甲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孟祥军的行为有悖于被告人王某甲的意思表示,属于“行为过限”,应当各负其责。2、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因为主观上证据不足,因此不能有罪推定,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如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处以刑罚,则违反了我国《刑法》所确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上,应依法宣告王某甲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3月9日16时许,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中信大厦内,因怀疑恒昌惠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经理汪某某争抢其客户,而到汪某某所在的公司滋事。事后,汪某某电话告知其丈夫陈德鑫(在逃)此事。当晚21时许,陈德鑫纠集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前往被告人王某甲位于中信大厦的众信财富小额贷款公司,要求被告人王某甲给汪某某道歉,被告人王某甲遂电话纠集孟祥军(在逃)前往。在被告人王某甲同意给汪某某道歉后,杨某某、陈某某离开。而后,被告人王某甲欲离开时,孟祥军与所带领人员(均在逃)持镰刀与陈德鑫等人赶到中信大厦门前处,双方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杨某某背部被镰刀砍伤,陈德鑫下体、头部及四肢被打伤,被告人王某甲头部、右手部被打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左侧胸腔积血,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陈德鑫,左侧睾丸挫裂伤、左侧阴囊血肿、右侧睾丸挫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双上肢及双下肢外伤,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甲,头皮癫痕,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手癫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破案经过载明,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的经过。2、监控录像截图照片载明,杨某某、陈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在中信银行大楼12楼内的情况。3、辨认笔录载明,经牛某某辨认,王某甲系与汪某某发生冲突并争吵的人;经陈某某辨认,于某某系与其一起殴打王某甲等人的人;经陈某某辨认,孟祥军(拿镰刀男子)系其与于某某一起殴打的人;经王某甲辨认,孟祥军系其打电话叫来的人;经王某甲、杨某某辨认,未辨认出将自己打伤的人;经陈某某辨认,未辨认出将杨某某、陈德鑫打伤的人。4、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载明,杨某某左侧胸腔积血,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陈德鑫左侧睾丸挫裂伤、左侧阴囊血肿、右侧睾丸挫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双上肢及双下肢外伤,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甲头皮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手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5、扣押清单载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半截镰刀刀身)的情况。6、证人汪某某证实,案发当天王某甲砸完我东西后,我给我丈夫陈德鑫打电话说这事,我丈夫说他给史大鹏打电话。之后,就听说我丈夫进医院了。打仗时我没在现场。7、同案人陈德鑫供述,汪某某给我打电话后,我让杨某某和许某某先过去,我寻思他俩认识王某甲的经理,把这事化了。我怕他们跟对方吵吵,就和韩磊也过去了。我在中信大厦靠东昌街一侧门口找到杨某某和许某某,他们在和王某甲谈话。我和王某甲说这事,王某甲就跟我比划。我怕他碰到我,就用手挡。他感觉我要动手,就用右手打我左手一下,并一直比划。我一直往道边躲,脚下踩到冰滑倒了。之后,有2个人拎着棍子过来打我头部、胳膊肘、裆部、腿部,一直把我从东昌街的西侧打到东侧,打我的人什么样没看清。我和杨某某、许某某、韩磊被打散了,他们被谁打的,我没看到。8、证人许某某证实,我们在一起吃饭时,陈德鑫说汪某某的事。因为柳天奇和王某甲的团队经理牛某某认识,陈德鑫就让杨某某和柳天奇先去找王某甲,让王某甲给汪某某道歉。大概过了40分钟左右,我和陈德鑫、韩磊开车去的中信银行。在车上陈德鑫什么也没说,但我认为就是怕挨欺负,一旦打起来也有个帮手。陈德鑫和韩磊下车后,进没进楼我不知道。杨某某和柳天奇,还有柳天奇的对象上去了,于某某和陈某某我没看见。我在车里坐了3、4分钟,就看到中信银行大楼的后门出来一帮人。等我看清楚时,都已经在对面的加油站打起来了。我没看清对方什么样,只看见对方拿镰刀和棒球棒子。后来柳天齐在边上要去打仗,被我拦住了。打仗时,我看见陈德鑫和杨某某参与了。9、证人杨某某证实,我和陈德鑫吃饭时,陈德鑫接个电话,说王某甲去他媳妇那闹事。柳天奇知道对方的经理叫牛某某,柳天齐给牛某某打电话问一下怎么回事,牛某某让我们去单位唠唠。因为我和汪某某关系比较好,就主动和柳天齐,还有他带的一个女的开车去中信银行12楼,目的是让王某甲道歉。我和柳天齐看到牛某某,他让我们进去和王某甲谈。我们和王某甲说砸东西的事,牛某某说明天去给你们道歉,我和柳天齐就走了。走时看见陈某某来了,不知是谁让陈某某来的,也不知他来干什么。我下楼上车后,看见陈德鑫和一个男的打起来,我上去把那男的抱住推他几下。然后有人过来打我,我跑到加油站时,这3人中有人拿棍子打我后脑勺一下,还有一个拿镰刀插我后背里。之后他们就跑了。10、证人陈某某证实,陈德鑫给我打电话说杨某某和柳天奇去中信公司了,他俩挺冲动的,让我和于某某去中信公司拦着柳天齐和杨某某别打仗。我和于某某先上去的,没看见柳天齐和杨某某。等我俩要走时,看见杨某某和柳天奇找王某甲,他们在屋里谈的,我在外面没有听见屋里说什么。后来我们4个就走了,上了一辆黑色的车,陈德鑫来电话让我们等一会。陈德鑫和王某甲说要谈一下,然后就听见打起来了。我下车去拉架,在马路中间没拉住陈德鑫。陈德鑫往加油站方向跑,对方有人拿刀,我对他说别动手,这个人直接奔陈德鑫过去。我看见对方有拿镰刀的,还有拿刀的打陈德鑫。我感觉不行,就过去了。有个人追我,我就喊别打了。后来他不追我了,我就跑回加油站。一个拿镰刀的人打他,镰刀打飞了。我就在地上捡一个小铁棍,打那人身上好几下,于某某用拳头打那人好几下。有个拿搞把的人奔我过来了,我跑了挺远他就不追了。11、证人于某某证实,案发当晚,陈某某接陈德鑫电话后,说杨某某在众信公司,陈德鑫让咱俩过去看看,别让他跟人家打起来。我俩上楼后,没看到杨某某。我俩要走时,杨某某和柳天奇上来了。杨某某和柳天齐进去找王某甲谈的,我和陈某某在外面等着。期间,我进去了2次。后来杨某某和柳天齐出来说唠好了,我们就一起下楼。我到中信银行大楼后门南侧上厕所,回来时,看到打仗应该是已经打完了,又打到加油站。我看到有个人抽刀奔陈德鑫过去了。我看到对方一个男的拿刀,2个男的拿镰刀,其他的人我没看见拿什么。12、证人牛某某证实,我是王某甲的经理。案发当天王某甲和汪某某发生争吵。当晚,和杨某某一起来的男的给我电话,问我单位的地址,我告诉他了。当晚8点40分,过来4男1女找王某甲,他们吵吵起来,其中杨某某把王某甲骂了,还要动手,我把其中一个男的推出去。之后,我就回屋了,他们什么时候走的,我也不清楚。13、证人邓某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牛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14、证人邹某某证实,案发当晚,先来的人让王某甲给汪某某道歉,还说要跟王某甲找人打架。之后,杨某某要动手打王某甲,我和同事把杨某某拦下来。第2次来了3个男的,问下电梯的人是王某甲不,然后就直接走了。我看不清打仗双方都有谁,但我看到王某甲被打到加油站那,还看见一个女的手里拿着木棒子从车上下来。15、证人王某乙证实,案发当晚,公司来了5男1女找王某甲,让王某甲给汪某某道歉,然后他们就走了。之后,又来了3个男的找王某甲,他们有人打了一个电话后,说没事跑不了都在外面。在楼下,我看见第一波来的一个人拿着一把刀,还有一个人拿着一把刀,他们用拳脚把王某甲打倒。王某甲站起来跑到对面加油站,他们又追过去,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16、证人崔某某证实,第一批来的人中有一个自称江湾路大龙,说约人打仗。第二批来的人跟我们一起下的电梯。在门外,我看到王某甲跟一个男的说话,第二批来的3个男的冲上去打王某甲,王某甲跑到加油站。我走到单位胡同口时,有一个男的拿出一把刀,我和袁野没拽住他,他也跑到加油站那边。我看到穿貂皮大衣的男的参与打仗了,其他的人没看清。17、证人白某某证实,我是加油站的员工。案发当天,一帮人在加油站打仗,我害怕就进屋了。18、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5年3月9日,我知道汪某某抢了我的一个客户,就生气了。我去17楼汪某某的办公室,将办公桌上的笔等物品扔了。汪某某到我公司,说凭什么说她抢了我的客户。我不知道经理史大鹏跟汪某某说了什么,汪某某就走了。牛某某跟我说汪某某和她爱人过来找我,让我别冲动跟人家好好说。大概晚上8点钟左右,我们公司来了6、7个人,自称是“江湾路大龙”(杨某某)进屋就说,谁惹我嫂子了。我说是我,对不起。然后,算上杨某某大概有4个人,拿笔、本子、杯子打我,还威胁我。他们让我道歉买花篮,我同意了。过了一会,他们都走了,我也准备回家。在电梯刚到时,从里面出来3个男的,他们一直瞅我,我没理他们就下去了。在中信银行后门的胡同那,之前和杨某某一起走的几个人把我堵住。其中一个人对我说,明天早上给我嫂子买个花篮道个歉,我说行。大概过了2分钟,陈德鑫过来就开始用拳头打我,随后一帮人都上来用拳头打我。我跑到对面的加油站,他们一直追着我打。我的伤是陈德鑫和杨某某造成的。我当时比较害怕,就给孟祥军打电话,寻思他来了能帮我拉拉架,给我壮壮胆。我被人堵在中信银行门口时,隐约看见孟祥军,我没让孟祥军找人及带东西。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时,不能妥善处理,而后纠集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王某甲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孟祥军的行为有悖于被告人王某甲的意思表示,应依法宣告王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因怀疑汪某某争抢其客户,而对汪某某产生不满,遂到其办公室进行滋事。在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要求其给汪某某道歉时,被告人王某甲便纠集孟祥军到现场。而后,孟祥军带领他人持械与陈德鑫等人在中信大厦楼下相遇并发生殴斗,造成陈德鑫、杨某某受伤的后果。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文忠审 判 员 丁宁宁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春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