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2244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马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殷昌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