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韦承平与王从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承平,王从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438号原告韦承平,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岗村2组4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605010059。委托代理人韩勇,十堰市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从胜,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阳区城关镇红桥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91014001X。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承平诉被告王从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何朝云审判员 龚敬贵审判员 徐卓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成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