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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韦承平与王从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承平,王从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438号原告韦承平,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岗村2组4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605010059。委托代理人韩勇,十堰市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从胜,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阳区城关镇红桥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91014001X。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承平诉被告王从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何朝云审判员  龚敬贵审判员  徐卓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成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