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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郾刑初字第0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行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漯郾刑初字第00082-3号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漯郾检公诉撤诉(2016)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漯郾检公诉撤诉(2016)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吴某某行贿一案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吴某某行贿一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陈君红审判员  唐瑞丽审判员  张有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