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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范宏财与赵辉、程龙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宏财,赵辉,程龙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财保3号申请人:范宏财,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申请人:赵辉,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申请人:程龙珍,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申请人范宏财因民间借贷纠纷与被申请人赵辉、程龙珍发生纠纷,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辉、程龙珍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范宏财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辉、程龙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范宏财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