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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高大刚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19号罪犯高大刚,别名王立新,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大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6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大刚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大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01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