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河南格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栾川君悦龙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洛阳君悦龙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格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君悦龙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洛阳君悦龙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晁宏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122号原告河南格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峰。被告栾川君悦龙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耀宇。被告洛阳君悦龙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宏伟。被告晁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格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栾川君悦龙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洛阳君悦龙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晁宏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栾川君悦龙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洛阳君悦龙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晁宏伟银行存款25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作为担保财产的于兰兰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48号0幢1-174号房屋(规划用途: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二、冻结被告栾川君悦龙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洛阳君悦龙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晁宏伟银行存款25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