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金华与无锡市中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华,无锡市中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741号原告王金华。委托代理人董强,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中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纪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敏杰,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华与被告无锡市中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315元(已由原告王金华预交),由原告王金华负担。审 判 员 张国元人民陪审员 顾旭伟人民陪审员 周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舟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