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刘贤林、刘文贤、张永斌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刘贤林,张守彬,刘文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被执行人:刘贤林。被执行人:张守彬。被执行人:刘文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贤林、刘文贤、张守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27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刘贤林、刘文贤、张守斌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款项于2016年中秋节前还清,逾期自愿承担罚款拘留,经合议庭合议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102执字第75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