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5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生祥、马福东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马生祥,马福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186号原告: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生祥,男,回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汉东乡东村福兴巷9号。被告:马福东,男,回族,1983年6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海马泉村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生祥、马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56元,已减半收取1678元,由原告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占海人民陪审员 蓉 措人民陪审员 亓远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启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