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撤销之诉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榆中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确认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享有位于某某县城四层商用楼的集资建设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认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享有位于某某县城四层商用楼的集资建设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中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全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